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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94号

更新时间:2023-08-26   浏览次数:1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上诉人援引商业承兑汇票相关规定,但本案所涉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本院不予支持。第四,江南矿业公司在其被法院裁定破产前6个月内,向上诉人个别清偿1500万元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管理人华明会计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注解】票据出票人破产,票据付款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受偿为票据所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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