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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追索权保全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27   浏览次数:1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追索权保全制度包括按期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1)根据《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2)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按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文章摘要2:

【注解】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是否丧失对出票人追索权?——(1)基于与《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均为票据到期后2年的同样理由,未按期提示的持票人仅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票据权利,而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2)《票据法》第40条第2款和第65条规定的“前手”概念不包出票人,即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都是2年。

解读:追索权保全制度包括按期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两次按期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才能保全汇票的追索权——(1)根据《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2)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按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解析1:一般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需要两次按期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才能保全汇票的追索权。

(1)提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2)提示付款是所有票据都有的制度(不经过提示付款,付款人就无法得知谁是最后的票据持票人即谁是最后的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要想获得票据金额,必须向票据的债务人进行票据的提示,使票票据的债务人确认其是票据的债权人并可及时结清票据款项;

(3)票据提示行为既是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同时又是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提示行为既是实现票据权利的方式,也是票据追索权开始产生的标志;

(4)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的期限称为票据权利保全时效(超过票据权利保全时效丧失追索权)。

解析2:票据提示承兑和票据提示付款都必须向付款人后者承兑人出示票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进行提示,还应该取得相应的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

解析3:付款请求权是第一位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位的权利,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后的后位性权利。

(1)期前追索——提示承兑遭拒绝的,持票人可以立即向前手追索,不受票据到期日的限制;

(2)一般追索——提示付款遭拒绝后持票人可以向前手发起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在向追溯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向其前手进行的追索;

解析4:追索权行使要件:(1)实质要件——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请求被拒绝(包括提示承担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2)形式要件——获得相应的拒绝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解析5: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是否丧失对出票人追索权?——(1)基于与《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均为票据到期后2年的同样理由,未按期提示的持票人仅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票据权利,而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2)《票据法》第40条第2款和第65条规定的“前手”概念不包出票人,即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都是2年。


法条链接:

《票据法》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及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六十五条【追索权的丧失】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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