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民终189号
更新时间:2023-08-27 浏览次数: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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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院支持票据利息按照《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的约定的利息——关于利息,其一,民生银行东营分行主张黄河工贸公司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民生银行东营分行于2018年6月15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票款,故利息应自支付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民生银行东营分行主张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二,民生银行东营分行主张东明石油公司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付利息,又根据《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民生银行东营分行不应重复主张利息,对于两部分利息择一予以支持,因当事人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的约定对民生银行东营分行对东明石油公司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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