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073号
更新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1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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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对于营口银行所提原审草率处理本案,有悖于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上诉理由。虽然沈河区法院在《辽宁法制报》上刊登《申请公示催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规定”要求不相统一,但《辽宁法制报》作为法制专业性报纸,具有全国统一刊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所以,沈河区法院在《辽宁法制报》上刊登《申请公示催告》,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否定90号除权判决的效力,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