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630号
更新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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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空白背书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维公司将汇票背书并交付给永佳公司,致使自己不能持票行使票据权利、永佳公司可以对票据再次背书,现再以汇票上后续背书时存在未记载被背书人等情形、构成票据背书不连续等为由,主张永佳公司的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二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