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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71号;(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05号;(2016)豫民字22号

更新时间:2023-09-10   浏览次数: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变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裁判要旨】票据的更改系原记载人对票据的一般事项所作出的更改,是有权的、合法的行为,但对于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而票据的变造是原记载人以外主体所作出的无权的、非法的行为,其效力是,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变造签章以外的事项,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案号】一审:(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71号;二审:(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05号;再审:(2016)豫民字22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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