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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237号

更新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1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院判令支持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直接前手付款时会同时判令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移给直接前手——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被上诉人主张运费及相应利息。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运输业务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上诉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上诉人用以支付运费,上诉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承兑。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既可以选择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上诉人一审中明确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运费并无不当,鉴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利息起算时点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运费100万元及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清偿债务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鉴于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同意将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转移给被上诉人,故本院确认自被上诉人履行完毕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之日起,被上诉人成为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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