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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民申6号

更新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持票人被拒付后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对直接前手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以持票人享有追索权为前提(债权请求权与追索权系两种互不冲突且互相独立的权利)——宝森公司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向众磊公司交付了涉案汇票,众磊公司据此可享有两种债权,即买卖合同项下的支付货款请求权(原因债权)与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票据债权),两种权利并存互不冲突。从现有证据看,宝森公司与众磊公司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即支付货款完毕,故在票据权利实现之前,原因债权并未消灭。现众磊公司因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没有回复,出票人和承兑人也无能力支付相应的票据利益,故众磊公司的票据权利并未实现,其作为卖方未能获得买卖合同项下的相应对价,仍可依据合同权利请求宝森公司支付货款。原审判决宝森公司支付货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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