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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8039号

更新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1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19年3月8日,溢璟公司虽提交承兑人××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汇票解付提交资料清单”,称该汇票可以兑付,只是时间问题,但在一、二审期间,经查询该汇票的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事实上在汇票到期后永新公司也未获得兑付,在此情况下,永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向溢璟公司主张权利,亦无不可。

文章摘要2: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民终784号
【摘要】法院判令直接前手承担合同义务后同时确认直接前手履行完毕判决载明义务后成为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由于汇票已到期无法返还,溢璟公司在清偿债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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