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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3民终3816号

更新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1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承兑人未签收提示付款并且接入机构也未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的情形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会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如果持票人在此情况下再次提示付款,票据状态即会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不能以“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中有“逾期”二字即认定众拓商贸公司逾期提示付款——根据众拓商贸公司提供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记载:“汇票到期日:2019/02/13,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电票查询记录显示:“票据状态: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根据上述要求,在承兑人未签收的情况下,接入机构应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但实践中,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时,接入机构可能存在未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的情形,此时票据会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如果持票人在此情况下再次提示付款,票据状态即会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根据××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票据兑付事项第一次公告,2018年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就存在大量到期票据不能兑付的问题,票据兑付处于无人签收的停滞状态,众拓商贸公司再次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符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作特征,不能以“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中有“逾期”二字即认定众拓商贸公司逾期提示付款。关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否对众拓商贸公司进行了拒付。

文章摘要2:

(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其关于票据兑付事项第一次公告中表示“将积极筹集兑付资金”,说明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不足以支付票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虽没有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但不影响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众拓商贸公司有权行使对中恒新材料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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