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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598号

更新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尾号为7885和7713号的两张商票是否逾期提示付款的问题。上诉人主张7885和7713号的两张商票均存在逾期提示付款,锂想公司一不是持票人,二依法也不能向前手江西升华公司进行再追索。本院认为,2018年4月5日汇票到期后,九江银行新余分行于2018年4月8日提示付款,其中7713号和7885号显示未签收,系因票据交易系统升级处理,根据系统要求,对对手方未应答的提示付款于2018年9月30日前撤回,撤回后再次提示付款时,7713号和7885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显示逾期提示付款。汇票系统上显示的逾期提示付款字样是对再次提示付款的状态反映,该状态的出现是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签收答复所致,九江银行新余分行已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系统显示逾期提示付款是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签收答复和系统升级造成的,并非持票人未提示付款。故江西升华公司和湖南升华公司主张7885和7713号两张商票没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锂想公司依法享有向上诉人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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