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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1830号

更新时间:2023-09-16   浏览次数: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持票人对出票人及承兑人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超过上述期限持票人对出票人及承兑人追索权消灭——关于上诉人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第(三)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被上诉人天方公司作为出票人,依法应适用2年时效的有关规定。故自案涉汇票到期日至上诉人俊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追索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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