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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22801号

更新时间:2023-09-16   浏览次数:1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案涉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9月20日。恒亿达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向出票人和承兑人神州长城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后,向其前手顺通矿业公司行使追索权。顺通矿业公司清偿后,作为持票人于2020年12月1日起诉向其前手以及神州长城公司行使追索权。上述事实充分表明,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已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向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神州长城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此,持票人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时效发生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之规定,在顺通矿业公司向票据债务人中建西部建设公司、蓝天网架公司、神州长城公司行使追索权时,上诉人中建西部建设公司作为被追索人向顺通矿业公司清偿债务后,享有与顺通矿业公司同一权利。此情形下,案涉票据权利只是主体发生了变更,内容并未发生变更,基于债的同一性,上诉人中建西部建设公司取得与案涉票据有关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向神州长城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的时效发生中断的权利。因此,上诉人中建西部建设公司应属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对神州长城公司关于票据时效已过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而且,票据法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神州长城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承兑人,系票据真正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之规定,只有神州长城公司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本案中,顺通矿业公司、中建西部建设公司依法履行票据债务后,均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追索权。此情形下,若认定蓝天网架公司承担责任,付款人神州长城公司却不承担责任,显然与票据法理以及票据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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