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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5号

更新时间:2023-09-16   浏览次数:1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以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直接前手不构成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开具的涉案支票,上诉人作为收款人,被银行拒绝付款,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主张票据权利。涉案支票的出票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自支票出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距离支票出票日起已逾上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上诉人的相应票据权利已消灭。上诉人主张其曾于2011年5月1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构成票据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当次起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其主张的并非票据权利,故不构成票据时效中断的事由。上诉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对其权利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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