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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封知识产权?

更新时间:2021-01-17   浏览次数:59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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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查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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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法院保存;

3.第三人依法使用被执行恩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第三人发出通知,禁止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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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0.35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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