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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875号

更新时间:2023-09-16   浏览次数: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的规定,天龙公司向非深圳大地和公司、遵义大地和公司追索的时效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深圳大地和公司、遵义大地和公司,其对深圳大地和公司、遵义大地和公司追索的时效并不因此而中断。本案系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的,但无论是天龙公司诉状载明时间2019年10月24日,还是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0年1月6日,从拒付之日2019年1月27日起算均已超过六个月。故在天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直接向深圳大地和公司、遵义大地和公司行使了追索而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应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尚失对其前手深圳大地和公司、遵义大地和公司追索的权利。因此,对天龙公司要求深圳大地和公司、遵义大地和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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