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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21民初5052号

更新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汇票对结算方式未作出限制的情况下,选择“线下清算”还是“线上清算”系持票人的权利,在持票人选择“线下清算”且票据状态显示为“汇票已结清”,如承兑人未实际付款则构成事实上拒付,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案涉票据到期后,票据持有人福地公司按期进行了提示付款,选择的结算方式为线下清算,被告嘉华公司回复同意签收。结算方式分为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在提示付款项下点线上清算还是线下清算,取决于承兑方有没有具体限制,没有要求的情况下,点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都可以。线上清算是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完成结算,线下清算是通过承兑方汇款的方式结算。案涉票据没有对结算方式进行限制,故原告福地公司选择结算方式为线下清算并存在操作失误问题,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福地公司选择了线下清算,被告嘉华公司同意签收,被告嘉华公司应按照线下清算方式直接给付原告福地公司票据款10万元,后被告嘉华公司要求原告福地公司签订协议再付款,而原告福地公司不同意,故嘉华公司未付款,应视为嘉华公司拒绝付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状态显示为结束已结清,只能表示该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结束已结清,而原告福地公司选择的是线下清算,而线下实际并没有清算,故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原告与六被告之间的票据关系并未脱离,六被告仍然要按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六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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