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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5民终454号

更新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根据该规定,淄博优家公司未书面通知前手,不影响其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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