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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12530号

更新时间:2023-09-17   浏览次数: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前手系一人公司,持票人有权将该前手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如该股东不能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其应当与该一人公司连带承担票据责任——本案中,中天金融公司系贵阳金融公司的唯一股东,从举证情况看,中天金融公司虽然提交了贵阳金融公司2019年、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但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但是无法证明中天金融公司财产与贵阳金融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故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因中天金融公司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贵阳金融公司,构成财产混同,其作为唯一股东应当对贵阳金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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