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9民终368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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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追索权人主张票据追索权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不予支持——对于金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但并不包含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故金川公司要求金蛟厂承担律师费并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