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1913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持票人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其行使追索权有权请求前手支付自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本案中,案涉票据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7日,大城××环保公司首次提示付款日为2021年8月9日,蓝润地产公司应当于提示付款当日足额付款,蓝润地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