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10民初7397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公证费系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应予支持——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为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6000元,但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为本案共办理三次公证,其中(2019)渝綦证字第1618号公证书和(2019)渝綦证字第1809号公证书是为取得拒绝证明,故本院主张原告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