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03民初21917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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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关于其他费用,公证费属于厦门××建筑机械公司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予支持。保全保险费及保全费,系厦门××建筑机械公司为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要求怠于履责一方承担,于法不悖,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