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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2民初4429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前手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持票人清偿后向其他前手追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等案件判决确定的费用以及执行费不予支持——对于广东博德公司主张的受理费及保全费,因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广东博德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即负有向持票人清偿的票据责任,故对因持票人对其提起诉讼主张票据权利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广东博德公司主张的执行费,系因广东博德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用,应当由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广东博德公司负担,故对广东博德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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