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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11民辖终33号

更新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持票人有权选择多个票据前手为被告并从多个被告中选择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盘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求向其支付涉案汇票金额及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本案当事人众多,且各当事人的住所地亦不在同一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上诉人潍坊××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原审被告潍坊市××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纸制品有限公司、盘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盘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被上诉人××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选择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当然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潍坊××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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