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07民辖终179号
更新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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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新乡市××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的辉县市××建材有限公司所在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上诉人仅以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票据支付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处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