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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16民终1420号

更新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部分法院不认可时间戳固定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科顺公司提交证据1、农商银行电子汇票系统查询截图及录屏视频,证明:截止至2022年3月2日,上诉人电子汇票系统中人不存在本案代签收、待付款的电子汇票,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发出追索付款提示,现已超过法定追索期限;证据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本案电子证据真实性已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证据固定;被上诉人海川公司质证意见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上诉人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上诉人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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