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1997年8月29日)
【摘要】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文章摘要2: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1997年8月29日)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目作出解释的请示》(粤邮法[1997]6号)收悉。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对《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