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90号
更新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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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受理破产的法院已经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法院未中止审理并未违反诉讼程序——关于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是否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2017年10月12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星瀚信德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该院依据(2017)鲁1626破29号决定书指定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星瀚信德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于受理破产的法院已经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有关债务人星瀚信德公司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故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未违反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