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1330号
更新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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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另查明,志新商行在二审期间确认其已向广大集团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453017.29元,但尚未得到法院确认,涉案三张支票当时是用于支付该债权中的部分货款,但未能兑现,志新商行同意若本案追索票据款项成功,可在向广大集团破产管理人申请的上述债权中予以扣减相应款项。......由于志新商行在二审期间确认涉案三张支票项下的款项已包含在其向广大集团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453017.29元之中,而本院对其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请求予以支持,故志新商行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或受理法院请求在上述申报债权中扣减相应的债权金额,以避免双重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