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745号 更新时间:2023-09-22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因犯罪在逃不影响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32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