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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4号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给付物业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确定|物业服务费债权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项下定期给付债权,给付每一期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丽园物业公司主张的部分物业管理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本院认为,因广发行开平支行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丽园物业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007年9月期间,逐月或不间断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广发行开平支行送达《催款通知书》,要求该行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其对债权的主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丽园物业公司自2007年9月催款至2008年1月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广发行开平支行虽称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26日的物业管理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丽园物业公司在上述期间向其送达的《催款通知书》,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丽园物业公司要求广发行开平支行支付2004至2007年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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