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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04号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管理人请求给付必要管理费用、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确定——对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陈×主张陈××、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根据陈露在(2013)永法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案件中的答辩意见,即陈×于2011年2月22日向陈××出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出具欠条的原因系陈××在农转非时为其垫支了几千元费用,陈××要求其出具,其实际认可了陈××已向其主张权利,故其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陈××向陈×主张权利后,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因此,陈××、徐××的诉讼请求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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