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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一章执行管辖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1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2.【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3.【“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4.【选择管辖】5.【管辖竞合】6.【管辖争议的处理】7.【指定执行、提级执行】8.【提级执行的情形】9.【管辖异议的处理】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文章摘要2:

第一编 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第一章 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2]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3]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5]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7],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8]

2.【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9]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10]

3.【“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11]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12]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4.【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3]

5.【管辖竞合】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14]

6.【管辖争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5]

7.【指定执行、提级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16]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18]

8.【提级执行的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三)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19]

9.【管辖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审查机构审查处理[20]。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1]

10.【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2]

  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3]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后受移送人民法院可凭移送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直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移送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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