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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三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2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6.【执行依据的种类】17.【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18.【撤回上诉时的执行内容】19.【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20.【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21.【移送执行】22.【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2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24.【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25.【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26.【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27.【“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28.【“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29.【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30.【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31.【申请执行时效约定的禁止】32.【申请执行的一般形式要件】33.【申请执行的特殊形式要件】34.【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35.【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的内容】36.【调解书的可执行性】37.【附条件执行依据的执行】38.【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39.【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40.【申请执行材料的补正】41.【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42.【退还诉讼费用不得立执行案件】

文章摘要2:

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16.【执行依据的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33]、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34]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35]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6]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37]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38]

  (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39]

  (七)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0]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7.【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41],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2]

18.【撤回上诉时的执行内容】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43]

  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本规范第10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44]

19.【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5]

20.【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6]

21.【移送执行】

  民事制裁决定、具有交纳诉讼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47]、具有财产判项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48],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49]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50]移送执行应由审判部门填写移送执行书,明确需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2.【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51]

  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52]

2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53]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54]

24.【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55]

25.【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6]

26.【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57]

27.【“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范第25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要求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提出履行要求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58]

28.【“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本规范第25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59]

29.【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60]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61]

  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62]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3]

30.【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4]

31.【申请执行时效约定的禁止】

  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申请执行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65]

32.【申请执行的一般形式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66]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6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六)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七)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68]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有关规定[69]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为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

33.【申请执行的特殊形式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文本。[70]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71]

  申请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72]

34.【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73]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74];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75]

  前款第2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须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76]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77]

35.【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的内容】

  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一)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二)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三)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四)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五)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六)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七)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八)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九)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78]

  (十)判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79]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80]

36.【调解书的可执行性】

  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81]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应立即履行该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82]

37.【附条件执行依据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认为条件成就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情况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予以审查。但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诉等方式主张权利。[83]

  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的终期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之日,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何时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如果涉及复杂的实体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径行认定,宜由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8.【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依据涉及对待给付义务的,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84]

39.【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85]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86]

  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87]

40.【申请执行材料的补正】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和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执行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88]

41.【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89]

42.【退还诉讼费用不得立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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