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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第二十六章执行异议案件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1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243.【执行行为异议的一般规定】1244.【执行行为异议的形式要件】1245.【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1246.【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1247.【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1248.【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1249.【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1250.【利害关系人的范围】1251.【执行行为的范围】1252.【2008年4月1日前后的执行行为】1253.【执行行为异议一次性异议原则】1254.【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1255.【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处理】1256.【申请复议权及其载明】1257.【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1257.【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1258.【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同时提出的处理】1259.【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相混淆的处理】1260.【案件受理异议的审查处理】1261.【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1262.【债务人实体异议的审查处理】1263.【债务抵销的审查处理】1264.【不予执行的审查处理】1265.【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1266.【案外人异议的形式要件】1267.【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1268.【案外人异议的立案】1269.【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1270.【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1271.【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1272.【案外人异议一次性异议原则】1273.【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1274.【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1275.【权利人的判断标准】1276.【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1277.【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1278.【救济途径及其载明】1279.【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1280.【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的执行】1281.【申请执行人未提起异议之诉的处理】1282.【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后的处理】1283.【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1284.【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一】1286.【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128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1288.【特殊情形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289.【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保护】1290.【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

文章摘要2:

第二十六章 执行异议案件 

目录

第一节 执行行为异议  回目录

1243.【执行行为异议的一般规定】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730]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1731]

1244.【执行行为异议的形式要件】

  异议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1732]

1245.【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1733],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1734]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1735]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1736]

1246.【执行行为异议的立案】

  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737]

1247.【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行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1738]

1248.【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1739]

1249.【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1740]

1250.【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1741]

1251.【执行行为的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1742]

1252.【2008年4月1日前后的执行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1743]

1253.【执行行为异议一次性异议原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744]

1254.【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

  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执行行为异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调取卷宗。

1255.【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1745];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1746]

1256.【申请复议权及其载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747]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1748]

1257.【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1749]

1258.【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同时提出的处理】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1750]

1259.【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相混淆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对抗执行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变更其异议请求的内容和理由,第三人拒不变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260.【案件受理异议的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提出异议,或者虽针对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等提出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261.【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1751]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审查机构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75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75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1754]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755]

1262.【债务人实体异议的审查处理】[1756]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1757]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1758]

  除本规范第1263条规定的抵销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1759]

  发生法律效力的异议或复议裁定确认债务已经消灭或部分消灭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依此确定应执行的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超过应执行标的额的,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退回相应案款,拒不退回的,予以强制执行。

1263.【债务抵销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1760]

  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1761]

1264.【不予执行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适用本规范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适用本规范第二十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本规范第二十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案外人异议 回目录

1265.【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1762]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1763]

1266.【案外人异议的形式要件】

  异议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1764]

1267.【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1765]

1268.【案外人异议的立案】

  案外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案外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766]

1269.【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

  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1767]

1270.【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1768]

1271.【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1769]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财产移送其他法院执行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审查处理。

1272.【案外人异议一次性异议原则】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770]

1273.【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

  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调取卷宗。

1274.【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1771]

1275.【权利人的判断标准】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判断[1772];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范第1276条规定处理。[1773]

1276.【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74]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775]。[1776]

1277.【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1777]

1278.【救济途径及其载明】

  当事人、案外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1778];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79]。[1780]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1781]

1279.【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以及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1782]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1783]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784]

1280.【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的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785]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1786]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1787]

1281.【申请执行人未提起异议之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1788]

1282.【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后的处理】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1789]

1283.【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790]。[1791]

1284.【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一】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792]

1285.【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二】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1793]

1286.【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1794]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本规范第1285条规定的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8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1795]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796]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1797]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98]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1799]

1288.【特殊情形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00]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01]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02]

  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应享有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的,在其怠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1803]

1289.【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保护】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1804]

1290.【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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