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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执行复议案件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291.【申请复议的形式要件】1292.【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1293.【不予受理执行异议或驳回异议申请的复议审查】1294.【多人复议的一并审查】1295.【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1296.【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1297.【对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复议的特别规定】

文章摘要2:

第二十七章 执行复议案件 

1291.【申请复议的形式要件】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1806]

1292.【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第5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1807]

1293.【不予受理执行异议或驳回异议申请的复议审查】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执行异议或者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1808]

1294.【多人复议的一并审查】

  多方当事人对同一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1295.【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809]

1296.【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1810]

1297.【对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复议的特别规定】

  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决定,及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纠正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申请复议的,依照本规范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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