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569号
更新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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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权利人提交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没有载明邮寄文件名称,不足以证明邮寄的是催收债权文书,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二审判决否认锦纶集团破产管理人向江门工业用布厂发出的债权催收通知的效力,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锦纶集团破产管理人虽主张向江门工业用布厂发出过债权催收通知书,但其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仅是其投递的收据,没有江门工业用布厂签收的证据,且该收据没有邮寄文件的名称,不足以证明邮寄的是催收债权文书。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晋商终字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