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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331号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意见,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使三峡担保公司于2010年2月15日前代偿款项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关于归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函》应当视为天运燃料公司对其所欠代偿款项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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