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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民终634号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锦源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的企业询证函和催款函上均盖章确认永飞公司尚欠鼎峰公司货款和代购利润,诉讼时效因鼎峰公司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鼎峰公司于2019年9年10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故锦源公司的该项辩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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