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民申3094号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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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询证函上有“请制定一个还款计划"的条款,应当视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之规定,本案中,禹州市信用社向葛××发出的询证函上有“6.请制定一个还款计划"的条款,葛××在该询证函上签名,应当视为禹州市信用社向葛××主张了权利,故原审判决认定禹州市信用社对葛××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