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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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2]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3]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5]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7],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8]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6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二十二条。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第六条。
[7]“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及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及调解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