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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更新时间:2023-10-05   浏览次数: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连带债务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该权利不能由他人代为处分。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不能认定其他连带债务人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本案中,罗××2014年1月6日明确表达了还款的意愿,该意思表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应视为其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罗××与周××系连带债务人,罗××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周××,二审法院判决周××与罗××一并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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