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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4号

更新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司法鉴定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所使用的证据方法,鉴定资格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不足以影响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委托云南建科所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建科所在接受委托时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云南建科所于2019年4月1日至7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鉴定。2019年7月17日,云南省司法厅作出了《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云南建科所及鉴定人予以注销登记。2019年8月20日,云南建科所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质量鉴定意见书。云南省建筑科学院(以下简称云南建筑院)系云南建科所与云南建筑检验站的母体单位。云南建筑检验站系云南建筑院全额出资的子公司,日常运行机制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云南建筑检验站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亦在原审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备案,其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依据云南省司法厅2019年5月22日下发《关于注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的通知》及母体单位的要求依法概括承受云南建科所的权利义务,我司依法享有云南建科所的一切权益,承担云南建科所的一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所使用的证据方法,鉴定人万某、宋某、杨某、吴某、商X、赵XX在鉴定时具有鉴定资质,针对云南建科所的鉴定资格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不足以影响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对于中铁公司以云南建科所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否定质量鉴定意见书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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