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80号
更新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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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之后应当视为其已完成修复工作,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定张家口建工集团承担的工程修复费用为8400000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维持。在张家口建工集团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之后,应当视为其已完成修复工作。关于张家口建工集团上诉请求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一节,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张家口建工集团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之后,才能视为其已完成修复工作,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一审法院未支持张家口建工集团关于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