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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终78号

更新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单方委托鉴定另一方有异议不予采信——关于阿城公司施工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虽然为固定价,但阿城公司并未对工程施工完毕,虎林粮库主张应以元信鉴定报告意见确定阿城公司完成工程量为65%,因该鉴定系虎林粮库自行委托,阿城公司持有异议,故不应采信。力得尔鉴定报告仅作出了已完工程造价,因涉案工程系固定价未完工程,该鉴定报告未作出明确结论。根据虎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关于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2.5万吨粮油仓储设施工程完成75%工程量的情况说明》能够确认已完工程量为75%,且虎林粮库、阿城公司均予认可,本院依据该说明确认已完工程量为75%,据此虎林粮库应付工程款为9,985,797.00元,现虎林粮库已付9,977,159.44元。虎林粮库尚欠阿城公司工程款8,637.78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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