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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更新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67 次 标签: D806【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文章摘要: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则上向前而没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文章摘要2: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则上向前而没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备注:新增规定】(吸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二)》第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