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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734号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微信聊天记录如既未向法院提供原始载体(从形式上讲),亦未明确指向被诉对象(从内容上讲),则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提供方的诉请,对其主张不应支持——本案中,从一、二审品辉公司提交的证明品辉公司所售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付某的证据看,《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晚于高登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日期,微信聊天记录首先并未向法院提供原始载体,聊天记录内容亦未明确指向被诉侵权产品,《送货单》没有公章,仅有“付”这一个签字,同时日期也晚于被诉侵权产品公证购买日期,亦不能与被诉侵权产品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微信转账记录中的200元是转给第三人“A艺呈摄影有限公司”的,无法看出转款用途。同时,案外人付某虽然出庭作证,证明上述《采购合同》,聊天记录,《送货单》均为真实的,但由于其与本案及相关关联案件具有利益关系,其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提供的。总之,不管从证据形式、还是从证据内容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品辉公司与付某存在真实的交易,本院对品辉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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