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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49号

更新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微信聊天截图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当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身份也无法确认,且亦无其他证据能充分印证时,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证据提供方的主张——本案中,聚鑫源用品厂虽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诚×加工厂并提供了诚×加工厂的工商信息,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没有原件,且存在“三丰美业”和“温州诚×”两个聊天对象,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身份也无法确认。聚鑫源用品厂虽提供了一张向“温州诚叶”微信转账4050元的截图,但未提供证据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此外,“温州诚叶美发用具厂”开具4050元单据的客户对象为“广州三丰”而非聚鑫源用品厂,且该转账记录数额明显与聚鑫源用品厂上诉状中自述其仅向诚×加工厂进货被诉侵权产品2250元不符。因此,以上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聚鑫源用品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向诚×加工厂采购,故聚鑫源用品厂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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