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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更新时间:2023-11-02   浏览次数: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现予公告。

文章摘要2: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现予公告。

  附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序号

品名

别名

CAS号

UN

编号

主要危险性

一、爆炸性化学品

 

1

硝酸铵

[(钝化)改性硝酸铵除外]

硝铵

6484-52-2

0222

1942

2426

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

硝化纤维素

(包括属于易燃固体的硝化纤维素)

硝化棉

9004-70-0

0340

0341

0342

0343

2555

2556

2557

干燥时能自燃,遇高热、火星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3

氯酸钾

白药粉

3811-04-9

1485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质、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

氯酸钠

氯酸鲁达、氯酸碱、白药钠

7775-09-9

1495

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质、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二、有毒化学品(包括有毒气体、挥发性有毒液体和固体剧毒化学品)

 

5

液氯、氯气

7782-50-5

1017

剧毒气体,吸入可致死

6

液氨、氨气

7664-41-7

1005

有毒气体,吸入可引起中毒性肺气肿;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7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624-83-9

2480

剧毒液体,吸入蒸气可致死;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8

硫酸二甲酯

硫酸甲酯

77-78-1

1595

有毒液体,吸入蒸气可致死;可燃

9

氰化钠

山奈、山奈钠

143-33-9

1689

3414

剧毒;遇酸产生剧毒、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10

氰化钾

山奈钾

151-50-8

1680

3413

剧毒;遇酸产生剧毒、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三、易燃气体

 

11

液化石油气

LPG

68476-85-7

1075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2

液化天然气

LNG

8006-14-2

1972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3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040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加热时剧烈分解,有着火和爆炸危险

14

氯乙烯

乙烯基氯

75-01-4

1086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火场温度下易发生危险的聚合反应

15

二甲醚

甲醚

115-10-6

1033

易燃气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四、易燃液体

 

16

汽油

(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

86290-81-5

1203

3475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7

1,2-环氧丙烷

氧化丙烯

75-56-9

1280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8

二硫化碳

75-15-0

1131

极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液体

19

甲醇

木醇、木精

67-56-1

1230

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毒液体

20

乙醇

酒精

64-17-5

1170

高度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注:1.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

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2.序号是指《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中的顺序号。

3.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4.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5.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6.UN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

7.主要危险性是指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最重要的危险特性。

8.所列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9.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的试剂类产品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10.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国防科研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11.甲醇、乙醇的管控措施仅限于强化运输管理。

12.硝酸铵的销售、购买审批管理环节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通过水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管控措施

  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以下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

  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使用到产品进入物流、运输、进出口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实时动态更新。探索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上加贴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

  二、研究规范包装管理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规范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的分类、防护材料、标志标识等技术要求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包装规范、使用规范等技术要求,推动实施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避免“一刀切”。

  四、强化运输管理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行车路径和轨迹、卫星定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从源头杜绝违法运输行为,降低安全风险。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强化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轨迹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和预警。加快推动实施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重点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控。

  五、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

  相关单位(港口、学校除外)应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划定特定区域、仓间或者储罐定点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调控库存量、周转量,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隔离,建立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货主信息等,并在作业场所以外备份。

  六、其他要求

  通过水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科学实验必需的试剂类产品暂不纳入本目录管理,但有关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城镇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答记者问

近日,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研究制定颁布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以下简称《目录》)。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目录》?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制定《目录》的出发点是筛选出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的化学品,尤其是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化学品,引起社会和公众的特别注意,提出管控要求,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如何确定?

第一批共确定了20种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其中爆炸性化学品4种、有毒化学品6种、易燃气体5种、易燃液体5种。

通过对国内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研究和分析,易燃、有毒、爆炸是造成重特大事故最为重要的危险特性。因此,确定爆炸性化学品(包括强氧化剂)、有毒化学品、易燃气体和液体,是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在具体名单确定时,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及后果、国内的生产使用情况、当前国内重点管理的情况等多种因素,通过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筛选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名单。

以氯乙烯为例,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纳入《目录》:一是该化学品属于极易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一旦泄漏会沿地面扩散,并在低洼处聚集,极易引发燃烧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属于固有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该化学品事故历史上发生过多起重大以上事故,事故风险高。如1989年辽宁本溪草河口化工厂“8·29”重大爆炸事故、2018年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三是该化学品全国产能在2500万吨左右,上下游企业超过100家,生产使用范围和数量大;四是该化学品一直以来都是各部门重点监管的高风险化学品,已列入《重点监管化学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多个目录。

问:本《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是什么关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目录》是由原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于2015年颁布,《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是进一步聚焦风险,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基础上提炼出来的。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的区别在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考虑了危险化学品在各个环节中风险,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主要考虑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风险,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

问:特别管控措施有哪些,解决什么问题?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主要有五条,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各个阶段。一是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为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在救援过程中暴露出的各部门间信息没有互连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去向情况,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安全监管的教训,研究通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通部门间信息沟通的“鸿沟”,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全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二是研究规范包装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不规范是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原因,2019年发生的多起硫酸二甲酯事故都涉及包装不规范的问题,而目前国内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监管仍存在不足之处。需通过研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推动实施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三是严格安全准入。做好源头把控工作,严格准入条件,新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企业的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四是强化运输管理。为吸取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爆燃事故等运输环节重特大事故教训,强化道路运输车辆的在线监控和预警,加快推动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五是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通过合理规划,优化管理模式,推进储存管理的精细化,实施定置化管理,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准确掌握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地点和储存量,实现精准监管和事故状态下的精准救援。

问:《目录》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什么要求?

相关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强化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一是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从源头抓起,强化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建设单位和安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把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努力消除工程设计中潜在的事故隐患,并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二是加强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包装类别选择正确、合格的包装材料。三是加强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装卸管理,做好收发货的核验和记录。四是加强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以及在线监控和预警,确保车况状态良好、车辆合规运行。五是加强相关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定点储存,合理调控库存量和周转量。

问:《目录》中对适用范围有何特殊规定?

《目录》对部分化学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特殊规定。一是有关城镇燃气的特殊规定,由于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模式不同,因此规定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燃气不适用《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二是有关国防危险化学品的特殊规定,由于军工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局限性以及保密需要,且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规定国防科研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适用《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三是有关甲醇、乙醇的特殊规定,由于甲醇、乙醇属于大宗化工产品,用途非常广泛涉及面非常广,且当前的主要风险点在于运输环节,因此为了降低对社会的影响,规定甲醇、乙醇的管控措施仅限于强化运输管理。四是硝酸铵的特殊规定,由于硝酸铵作为民用爆炸品其销售、购买过程的管理与其它危险化学品不同,且已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与现行的特殊管理方式产生冲突,规定硝酸铵的销售、购买审批管理环节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五是有关试剂的特殊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减少对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影响,因此规定对科学实验必须的试剂类产品暂不纳《目录》管理,但有关单位可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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